《【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适用于公告形式变更合同)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2019年9月27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第【二十四】章第【二】条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第【(二)】条第【2】款规定:【“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为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特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征询关于《【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意见。
1、 征询函术语
本征询函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 【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明细表
《【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 位置 | 原条款 | 现条款 |
1 |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第(十)条
| 1、投资经理简介 王梦溪,武汉大学金融学本科,法国鲁昂高等商学院硕士,现任中阅资本行业分析师。
| 1、投资经理简介 董岩,中国矿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兰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职于中阅资本。 尚兴年,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本科,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职于中阅资本。 |
3、 合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贵司征询意见,在与贵司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并以公告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本函变更的具体内容。公告将自【2020】年【12】月【21】日起正式生效,我司承诺在公告生效日前将本函内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因未披露或延迟披露引发的任何争议,与贵司无关,我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宜,请贵司确认。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贵司留存一份,我司执一份。
管理人:【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
(盖章)
【2020年12月21日】
重要提示
在您访问本网站中的任何页面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重要提示,点击本页结尾处“我已知晓”,即表明您已阅读同意接受以下条款与条件,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本网站”指由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发布的网站(www.cnvcap.com)及其网站内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材料。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本公司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中阅资本及旗下基金产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公司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同时,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您若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欢迎您继续阅览本网站。
4、除非另有明确协议,否则本网站内容不应被视为购买或销售任何金融产品的某种要约或要约邀请,亦非对任何交易的正式确认。本网站介绍的信息和资料并非旨在提供任何形式的建议。本网站所提供的产品、信息和服务并不是针对所有国家和地区,您应自行负责查证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否允许您浏览本网站或使用有关服务。
5、本公司认为本网站所载信息和资料来源可靠,但本公司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其使用的适当性等不作任何担保。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转载和发布本网站内的任何信息。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您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